擅自扩大七日无理由退货不适用范围,山姆被罚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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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因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万元。

行政处罚书显示,2024年8月8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案件线索移送函(京技管商务消移送[2024]J24542299号),当事人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涉嫌擅自扩大七日无理由退货不适用的商品范围。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1日起于“京东”APP中的“山姆会员商店官方旗舰店”销售“Sams丹普斯长高高丹麦进口有机儿童调制乳粉(17g*15)*2”的商品时,对商品销售页面明显标注“温馨提示:该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且在后台设置商品属性时设置为“售后政策: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

再查,上述商品不属于《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同时当事人未按照《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对上述商品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具体原因进行告知和提醒,也未经消费者的同意和确认。当事人给消费者执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设置障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涉案消费投诉已于2024年8月17日得到退货退款的处理,认定无违法所得。

依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本案具有多个裁量因素: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一项情形,属于减轻裁量因素;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消费者提出要求的原因与商品或服务质量安全无关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较低的(金额<5万元)、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无社会影响等6项情形属于从轻裁量因素。

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给予警告,并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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